Policy
会员条款
第 1 章:总则
第 2 章:服务使用合同
第 3 章: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 4 章:服务使用
第 5 章:解除合同及使用限制
第 6 章:其他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使用本院在网站上提供的所有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条件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第 2 条(定义)
本条款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用户:指根据本条款接受本院所提供服务的人员。
2. 使用合同:指就服务使用事宜,本院与用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3. 注册:指在本院提供的申请表格式中填写相关信息,并同意本条款以完成服务使用合同的行为。
4. 会员:指在本网站提供注册会员所需的个人信息并完成会员登记的人员。
5. 用户账号(ID):指为识别会员身份及便于会员使用服务,由用户选定并经本院批准的英文字母和数字的组合(一个居民身份证号仅可发放一个 ID)。
6. 密码(PASSWORD):指为保护会员信息,由用户自行设定的英文字母、数字及特殊字符的组合。
7. 解除使用:指本院或会员在服务使用后终止该使用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 3 条(条款的效力与变更)
会员若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可申请注销会员(解除合同);若在变更条款生效之日起 7 日后仍未表示拒绝并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同意条款的变更事项。
① 本条款通过在服务界面上公示,或在公告栏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而发生效力。
② 本院在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条款将在服务界面上公告;公告 7 日后若未表示拒绝并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同意条款的变更事项。
③ 用户若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可停止使用服务并取消本人的会员注册;若继续使用,则视为同意条款变更,变更后的条款以上款相同的方式发生效力。
第 4 条(准用规定)
本条款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依照《电气通信基本法》、《电气通信事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 2 章 服务使用合同
第 5 条(使用合同的成立)
使用合同因用户提出使用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以及用户同意本条款内容而成立。
第 6 条(使用申请)
用户可在服务会员信息界面中,在本院要求的注册申请表格式中记录个人身份信息进行使用申请。
第 7 条(使用申请的批准)
① 会员准确填写申请表的所有事项并提出使用申请时,除有特殊情况外,批准其服务使用申请。
②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的,可不予批准使用:
1. 未使用本人真实姓名申请时;
2. 冒用他人名义申请时;
3. 虚假填写使用申请内容的;
4. 以妨害社会安宁秩序或公序良俗为目的提出申请时;
5. 其他未达到本院规定的使用申请条件时。
第 8 条(合同事项的变更)
会员在申请使用时所填写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进行修改,因未修改而发生的问题,其责任由会员承担。
第 3 章 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 9 条(本院的义务)
本院在未征得会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分发因提供服务而知悉的会员身份信息。但根据《电气通信基本法》等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提出要求时、因犯罪侦查需要或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请求时,不在此限。
第 10 条(会员的义务)
① 会员在使用服务时不得有下列各款行为:
1. 非法使用其他会员 ID 的行为;
2. 复制、出版从服务中获取的信息,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的行为;
3. 侵犯本院著作权、第三方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为;
4. 传播违反公共秩序及良好社会风俗内容的行为;
5. 客观上被判定与犯罪有关联的行为;
6.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 会员不得利用服务从事营业活动,对于利用服务进行营业活动所产生的结果,本院不承担责任。
③ 会员不得将服务的使用权限、其他使用合同上的地位转让或赠与他人,亦不得以此提供担保。
第 4 章 服务使用
第 11 条(会员的义务)
① 会员根据需要,对自己邮件、留言板、登记资料等的维护负有管理责任。
② 会员不得擅自删除、变更本院提供的资料。
③ 会员不得在本院网站上发布违反公共秩序及良好社会风俗的内容,或侵犯第三方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若刊登此类内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会员承担责任。
第 12 条(发帖管理与删除)
为有效运营服务,可对会员的存储空间、信息大小、保存天数等进行限制,登记的内容属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的,可不经事先通知予以删除:
1. 诽谤、中伤他人或其他第三方,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
2. 违反公共秩序及良好风俗的内容;
3. 被认定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内容;
4. 侵犯本院著作权、第三方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
5. 会员在本院网站及留言板上刊登淫秽物品或链接淫秽网站的;
6. 其他被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 13 条(帖子的著作权)
帖子的著作权归发帖者本人所有,会员不得将服务中刊登的资料用于商业用途,如加工、销售利用服务获取的信息等行为。
第 14 条(服务使用时间)
在业务或技术上无特殊障碍的情况下,服务使用原则上全年无休、每天 24 小时进行。但发生定期检修等事由时不在此限。
第 15 条(服务使用责任)
不得利用服务进行黑客攻击、链接淫秽网站、非法传播商业软件等行为,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营业活动结果及损失、相关机关采取的法律措施等,本院不承担责任。
第 16 条(停止提供服务)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的,可停止提供服务:
1. 因服务设施维修等工程而不可避免的情况;
2. 《电气通信事业法》规定的骨干通信运营商停止提供电气通信服务时;
3. 需要进行系统检修时;
4. 存在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时。
第 5 章 解除合同及使用限制
第 17 条(解除合同及使用限制)
① 会员欲解除使用合同时,会员本人应通过互联网申请解除,本院在确认本人身份后采取措施。
② 会员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的,本院应在采取解除措施 30 天前将该意向通知用户客户,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
1. 盗用他人用户 ID 及密码的;
2. 故意妨碍服务运营的;
3. 虚假申请注册的;
4. 同一用户使用不同 ID 重复注册的;
5. 传播有损公共秩序及良好风俗内容的;
6. 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的;
7. 为妨害服务稳定运营而传输大量信息或广告性信息的;
8. 传播可导致信息通信设备故障或信息等破坏的计算机病毒程序等的;
9. 侵犯本院、其他会员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
10. 不正当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用户 ID 及密码的;
11. 会员在自己的主页或留言板等处刊登淫秽物品或链接淫秽网站的;
12. 其他被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 6 章 其 他
第 18 条(禁止转让)
会员不得将服务的使用权限及其他使用合同上的地位转让、赠与他人,亦不得以此提供担保。
第 19 条(损害赔偿)
关于免费提供的服务,无论会员遭受何种损失,除该损失是因本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外,本院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 20 条(免责条款)
① 本院因天灾、战争或其他与之相当的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服务时,免除提供服务的责任。
② 本院因服务设施的维护、更换、定期检修、施工等不可避免的事由而造成的损失,免除责任。
③ 对于因会员自身过错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本院不承担责任。
④ 对于会员利用服务期待获得的利益,或因通过服务获取的资料而遭受的损失,本院不承担责任。
⑤ 对于会员在服务中刊登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靠度、准确性等内容,本院不承担责任。
第 21 条(管辖法院)
对于因使用服务而引起的纠纷若提起诉讼,以本院所在地管辖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附则
- 公告日期:2022 年 11 月 23 日
- 实施日期:2022 年 11 月 30 日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与第 1 条之 2 第 1 款相关)
1. 患者的权利
(一)接受诊疗的权利
患者为保护自身健康有权接受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不得因性别、年龄、宗教、身份、经济情况等理由受到侵犯,医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诊疗。
(二)知情权及自我决定权
患者为保护自身健康有权接受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不得因性别、年龄、宗教、身份、经济情况等理由受到侵犯,医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诊疗。
(三)秘密受保护的权利
患者与诊疗相关的身体、健康方面的秘密受保护,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或除犯罪侦查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泄露或公布其秘密。
(四)获得救济的权利
患者因权利受侵害导致生命、人身、金钱损失时,可向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02-6210-0114, www.k-medi.or.kr)申请咨询及救济。
2. 患者的义务
(一)对医务人员信任与尊重的义务
患者应将自身的健康相关信息准确告知医务人员,并应信任和尊重医务人员的治疗方案。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接受诊疗的义务
患者在诊疗前应出示本人身份,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就诊等以虚假或不正当的方法接受诊疗。